10月16日,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以下簡稱四川省消委會)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宣布就閆攀等4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案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吨袊M者報》記者獲悉,該案創(chuàng)下數(shù)個“第一”:既是四川省第一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也是我國第一起一般商品領域請求直接懲罰性賠償?shù)南M公益訴訟,同時是我國消費者組織發(fā)起的第一起涉及知識產權的公益訴訟。
四川省成都市龍泉驛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認定,自2015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間,被告閆攀、唐斌、楊旭等3人共同出資,采用偽造阿迪達斯、耐克、安德瑪3個國際知名運動品牌的營業(yè)執(zhí)照、商標注冊、許可手續(xù)等方式,先后以各自名義在成都20余家商場開設特賣場,通過網(wǎng)絡、批發(fā)市場等途徑購買假冒阿迪達斯、耐克、安德瑪商標標識衣服、鞋等商品,以所謂的“特賣”“打折”等騙銷手段低價對外銷售。被告楊超后來加入該團伙實施共同犯罪行為。4被告在售假過程中分工明確,密切合作,共同瓜分銷售貨款,銷售金額共計978515元。
新聞發(fā)布會現(xiàn)場。劉銘攝
根據(jù)四川省消委會與四川省人民檢察院《關于建立消費公益訴訟協(xié)作工作機制的意見》,今年5月31日,作為本案公訴機關的成都市龍泉驛區(qū)人民檢察院,向四川省消委會秘書處送達了《檢察建議書》,建議四川省消委會對4被告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9月17日,四川省消委會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4被告退還貨款并賠償消費者損失共計390余萬元,并在省級新聞媒體向受損害消費者公開道歉。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受理該案。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訴意見。
四川省消委會認為,4被告的上述知假、造假及售假行為,不僅符合消費欺詐的主、客觀構成要件,而且造成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危害后果,依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和《侵權責任法》第八條之規(guī)定,應當連帶向消費者承擔“退一賠三”的法律責任。
“本案4被告的消費欺詐行為還構成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彼拇ㄊ∠瘯硎荆湎M欺詐行為具有侵權時間長、地域跨度廣、涉案金額巨大、被侵權消費者數(shù)量眾多且具體身份尚無法確定等特點,除對眾多不特定消費者以及阿迪達斯等3個國際知名運動品牌的商標權人、眾多授權經銷商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外,還嚴重影響了社會公眾對大型商業(yè)超市商譽的合理信賴。其知假、造假及售假行為也是對政府大力營造的誠信安全的交易環(huán)境和規(guī)范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進行的公然挑釁和破壞。消委會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對保護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誠信經營的公共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據(jù)此,四川省消委會作為經四川省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jiān)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有權依據(jù)《消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提起訴訟。
四川省消委會請求法院判令4被告退還因欺詐銷售所獲得的貨款978515元,并承擔賠償金2935545元,以上合計3914060元,同時判令在四川省級新聞媒體上發(fā)布書面賠禮道歉聲明,承擔本案的調查、取證及律師代理費合計2萬元,及本案的訴訟費和保全費。
四川省消委會表示,本次訴訟是對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銜接的進一步探索,爭取實現(xiàn)勝訴后執(zhí)行到位的款項,讓消費者依法實現(xiàn)賠償。
據(jù)悉,消費公益訴訟是2013年修訂的《消法》賦予消協(xié)組織的一項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公益性職能?!断ā返谒氖邨l明確規(guī)定: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以及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xié)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原告資格、適用范圍、消費領域社會公共利益類型化、管轄法院、原告處分權的限制、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的關系、請求權類型及責任承擔方式、裁判既判力等問題。目前,全國范圍內已經提起多例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對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消費者個人權益起到了重要作用。